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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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72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胡
采南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為胡采南遺產管理人之証明文件(例如:法院裁定或符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之要件…)。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