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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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171號聲請人益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信欽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協志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票號0000000本票影本之發票日期似影印不完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