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168號聲請人 張祐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廖泰民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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