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31號聲請人 張明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正提出於具狀人處有聲請人「實際」簽名或蓋章之聲請
狀(⊙聲請人原提出之聲請狀上之具狀人應簽章處係以影印方式,並非由聲請人實際簽名或蓋章於聲請狀上,與法律規定書狀程式要件不符,應予補正)。
二、可用補正狀(註明本件案號、股別)具狀並重新檢附已完成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方式補正,附此敘明。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