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1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吳琇茹 反訴被告即原告 廖欽章 上列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下稱反訴被告)與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0日所為105年度訴字第71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之記載,顯係漏載「反訴」二字,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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