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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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3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理人 劉業誠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相對人簡照明所有之南投縣南投市○○段○○○○○○○○○
○○○○○○○○○號土地及1291建號建物部分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