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償還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2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沂佩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劉沂佩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清溪 間請求償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93,9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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