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267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縣政府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救字第3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丁蓓蓓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