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勞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上字第77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廖信憲 律師上訴人海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義合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9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玉完法官呂太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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