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3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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