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致死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八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陳帝 有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二0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確定在案。仍竟於緩刑期內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0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爰請宣告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淑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