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四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嘉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正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