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798號
原 告 涂永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朝安 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元,原告尚需補繳8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