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798號
原   告  涂永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朝安 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元,原告尚需補繳8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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