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784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尤莉芳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
9,7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