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簡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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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559號
原   告  段光洋
被   告  嚴亞青
       楊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惟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以103年度潮補字第128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到院,該裁定亦
於同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前揭裁定書及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潮州簡易庭查
詢簡答表3紙在卷可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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