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790號
原   告  羅奕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明裕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