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小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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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小字第21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歐謝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
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行關於「20%」之記載,應更正為「19.89%」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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