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補字第15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有成 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前聲
請本院對債務人 蕭秀華 及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81,6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業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9,19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