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83號聲請人 胡武章 代理人 胡文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聲請狀附表所示本票,不慎於民國106年11月1日被竊,業已通知付款人止付,並向警察機關報案,爰依法聲請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公示催告裁定,經本院於107年1月2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代理人委任狀、報案遺失證明文件(載明票據種類、票號、發票人、發票日、金額等票據明細資料)等,聲請人已於107年2月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