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
被告甲○○指定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辯護人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陸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六月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潘正屏 法官郭書豪法官包梅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水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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