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一三三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因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乙○○應提出彰化銀行東三重分行三和路辦事處之存褶及清償 曾裕翔 票款之證明與查報曾裕翔之住所;上訴人應就被上訴人乙○○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答辯狀於五日內提出書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B1審判長法官鄭雅萍~B2法官許文章~B3法官黃雅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蕭筆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