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保險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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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保險簡字第25號
原   告  吳健昆
上列原告與被告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之完整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被告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人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
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起訴時以「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然未表明
該被告之完整名稱及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無法特定本案之
被告究為何者,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官怡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鄭兆容

歷審裁判

  • 中壢簡易庭 103 年度 壢保險簡 字第 25 號裁定(103.08.1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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