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54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洪千雯
吳莉蓉
被 告 陳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
二時十四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吳純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54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洪千雯
吳莉蓉
被 告 陳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
二時十四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