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小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壢小字第261號
原   告  胡淑玲
被   告  郭旭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6月22日、同年9月1日及11月
21日分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60,000元、20,000元及
8,000元,以上計88,000元,加計利息7,000元,共計95,0
00元,並未簽立借據,惟被告僅還款39,000元,尚積欠56,0
00元未清償,屢經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法
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5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兩造原為男女朋友,原告所稱之欠款係買黃金等
之贈與並非借貸,原告曾於100年間向本院起訴同一事實,
但當時因原告的男朋友一直恐嚇被告,被告並無欠錢,基於
無奈才在調解時和原告說願意每個月轉一些錢給原告,後來
原告撤回起訴。過了一陣子與原告在電話中談好以50,000元
和解並扣除之前已給付原告之25,000元,只要再給付原告
25,000元,原告並同意此條件。嗣後陸續轉帳給原告41,000
元且加上100年前已經給付原告15,000元,已經給付原告
56,000元,早就超過和解條件之50,000元,因此被告並無欠
原告金錢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於98年6月22日、同年9月1日及11月21日分別付
予被告60,000元、20,000元及8,000元,以上計88,000元,
惟被告僅還款39,000元之事實,被告均否認,被告則表示已
和原告以50,000元和解,並陸續給付原告共56,000元,亦為
原告所否認,則本件首應審酌者為,兩造間是否有借貸關係
?金額多少?若有借貸關係,兩造是否有以50,000元和解?
被告是否已清償?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得否向被告請求給付?
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共借款88,000元,並無
書面契約可資證明,原告提出兩造間之錄音譯文,其中
100年5月10日之譯文如下。原告:匯錢了嗎?被告:慢
慢的給你,等有比較多就給多少。原告:總有一天是什麼
時候?被告:多的時候就給多少,現在情況就這樣,並不
是故意不給你。原告:你不是有上班嗎?有工作嗎?要匯
多少錢?被告:要我發飆是嗎?這個月我很不爽,沒有準
備,但你再找朋友打給我你試試看,我就不理你,法院見
也可以,反正也沒證據,反正都不賣情面,朋友也不用當
了,明明有心要給你,不要做的太白目的事情,你朋友口
氣是有好好跟我講,如果是嗆我我絕對是幹他,這個月就
先匯1,000給你。原告:匯進去了嗎?被告:你敢再找別
人打給我,我們之間就沒有關係,我也沒欠你錢,你有種
再試看看,我絕對一毛錢都不給再給你。原告:今天是你
做成這樣耶。被告:隨便你怎麼說,反正我話已經告訴你
了。你不管說我作怎麼樣,那你家的事,你今天都敢找別
人打電話給我,那也沒什麼好說的。原告:本來你也沒打
算要還阿。被告:我沒還你嗎?原告:有嗎?被告:我沒
匯給你嗎?原告:一年多了,才還六千塊,你每個月這樣
匯一千不然就是沒有匯,每個月匯那一點是怎樣?被告:
阿就是沒錢沒辦法阿,不然能怎樣?原告:沒錢還可以帶
別的女人?被告:都是你在說啦。原告:最好是啦。那你
這個月到底有沒有匯進去?被告:現在我準備要轉一千。
原告:又一千?被告:因為我很不爽,因為你找人打電話
給我,所以這是給你的一個懲罰。原告:最好是啦。被告
:你有種你就再叫人打電話給我。原告:你知道我哥為什
麼打電話給你嗎?被告:那不是你哥,你沒有哥哥。原告
:乾哥啦。被告:反正我不管那麼多,我下午轉一千給你
,你如果想這樣子以後都拿得到錢,我不要再接到別人的
電話喔。原告:那你的意思是說以後每個月都一千一千這
樣匯嗎?被告:不一定啦。原告:上個月不是說會轉,結
果這個月只轉一千,兩個月才轉一千是要轉到民國幾年?
被告:這次是因為你找人打電話給我,我不爽,你再這樣
保證你拿不到錢。你懂嗎?我跟你的事情,你找別人打過
來有什麼用?你覺得我會聽他的嗎?你這樣只會讓我更不
爽而已。原告:那我傳簡訊問你,你不回我,我也很不爽
。被告:隨便你,反正我該講的已經講了。只要再一次,
我們之間沒有任何金錢糾葛,你也不要再找我。如果翻臉
了,我不還你了,你敢來我家,沒關係,我禮尚往來,我
也去你家,反正我沒有住在家裡,我沒差。原告:請問你
有打算還嗎?每個月轉一千一千當我是小朋友買糖果吃嗎
?被告:慢慢還,你不要就算了。至少總有一天我會還掉
,但是如果再一次,我跟你講,我絕對不會給你任何一毛
錢,而且我跟你講,來硬的是沒有用的,了解嗎?100年
6月13日之譯文如下。原告:你跟我借九萬五,到現在只
還九千,剩餘的八萬六呢?你每個月一千兩千這樣匯,到
底要匯到什麼時候?被告:是那個,是那個,是八萬吧?
不是六萬、兩萬嗎?原告:六萬、兩萬、八千,利息總共
九萬五。你今天又不是沒錢,為什麼都這樣子轉?被告:
所以是那個,所以是八萬八是嗎?好啦,算九萬整,你不
要再加什麼利息了。原告:沒有再加了,那五千從前年到
現在沒再加你利息了。被告:反正就是九萬就對了,九萬
就慢慢還阿。原告:你要分十年來還嗎?被告:不需要那
麼久啦。原告:照你這樣子匯法,真的要這麼久耶。你上
個月說這個月會準備,結果勒?被告:我已經講過了,你
還要這樣我也沒辦法,就跟你說慢慢的慢慢的。原告:我
這樣還不夠包容你嗎?被告:你為什麼要在乎這些錢呢?
這沒有什麼誰欠誰,你了解嗎?我給你你就拿,這樣不行
嗎?你真的有欠這些錢嗎?也沒有多少錢,就慢慢的給你
不就好了嗎?你為什麼這麼在乎這些錢?原告:當然在乎
。這些都是我辛苦賺來的。是我的就要還我。被告:你又
不是沒上班沒錢,都只匯一兩千。被告:兩千塊不是錢嗎
?我實在是沒有多餘的錢給你,我只能這樣講。此有錄音
譯文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9頁),而經本院勘驗錄音
檔後,與上開錄音譯文互核相符。而原告之帳戶於100年
5月10日與100年6月12日亦分別有1,000元、2,000元
入帳,此有存摺影本附卷可佐(本院卷第41頁),綜觀上
開譯文及帳戶入帳情形,與錄音譯文內容均係符合,堪認
譯文情形為當日兩造對談之真實情形,且經勘驗,兩造之
聲音明顯,語氣自然,並無何剪接之情形,被告抗辯錄音
檔有遭剪接係屬無據。是以,從上開錄音譯文可知,被告
均未質疑原告有借錢之情,且一直使用「還」錢之字眼,
但被告一直不願正面回答要如何還錢,且多所拖延,甚而
以情緒之不爽,當作5月只要還一千而作為對原告之懲罰
,可見原告所主張被告有欠錢乙情,應堪信為真實。被告
抗辯有贈與等其他情事,均未在當時之錄音中與原告討論
,可見被告有積欠金錢之事實,但並未有其他可資對抗原
告之債權,被告僅一直不願還錢而拖延還錢之時程而已。
再就上開譯文可知,被告雖自認加上利息共只有欠九萬等
情,但從上開譯文之前後內容可知,原告所主張借款加上
利息應該共有九萬五千元,應為兩造間曾有之合意,但被
告不斷以賴帳之方式,而只願承認九萬,並說利息不要再
計,並未有積極進行討論清算否認原告主張之情形,從上
開種種跡證,本院認原告主張借款加上利息被告共積欠95
,000元之事實應為真正。被告抗辯並不可採。從而,被告
應返還原告95,000元。
(二)被告抗辯曾和原告以50,000元達成和解部分,經原告否認
,然被告並未提出何證據證實,難以採信。
(三)被告抗辯已清償56,000元,原告則主張被告只清償39,000
元等情,經查,原告所提出之存摺明細,被告匯入之款項
總計確只有39,000元(本院卷第41、42頁),被告抗辯已
給付總共56,000元,並未提出證據,亦不值採信。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56,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5600
0),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
9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
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規定甚
明。本件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56,000元,原告之起訴狀繕
本已於103年2月26日送達被告(參本院卷第22頁),有
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查,則被告自翌日即103年2月27日
起即應負遲延責任。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屬正
當,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6,000元,及自103年2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果無影響
,故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由被告負
擔。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哲瑜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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