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簡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106號原 告 李榮晟 訴訟代理人 李遠洲 被 告 楊竣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指定期日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