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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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53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芷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0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依法補
正委任狀。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