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543號
原 告 林淙裕
被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訴訟代理人 林信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香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543號
原 告 林淙裕
被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訴訟代理人 林信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