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4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134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潘思穎 被告威眾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天鐘 被告 力子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佰萬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 陸萬零 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卷附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19條之約定,兩造已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依上開約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又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威眾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威眾公司)於民國105年3月15日邀同被告李天鐘、力子茜2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到期日為
106年3月31日,並約定年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率1.4%機動計算(違約時為年息4.08%),威眾公司應自借款日起每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未依約履行債務時,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威眾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05年9月21日止,即未依約繳納,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威眾公司迄今尚積欠
6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仍未清償。又李天鐘、力子茜2人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約與威眾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72第1項、第739條、第7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交易明細帳等件為證,核與其主張相符。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文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綜上所述,威眾公司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李天鐘、力子茜2人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威眾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奕瑋【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借款日及到期日│利息│違約金│原借款金額│││新臺幣)││││(新臺幣)│├──┼─────┼───────┼────────┼──────────┼───────┤│1│450萬元│105年3月21日至│自105年9月21日起│自105年10月22日起至│450萬元││││106年3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106年4月21日止,按││││││息4.08%計算。│左列利率10%,自106│││││││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2│150萬元│105年3月21日至│自105年9月21日起│自105年10月22日起至│150萬元││││106年3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106年4月21日止,按││││││息4.08%計算。│左列利率10%,自106│││││││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合計:6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