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0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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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053號原告 趙金枝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李玉涵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送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內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院無從依其記載內容得知原告所欲請求判決之內容,且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亦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許丞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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