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0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04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劉會亮 被告 劉會文 被告 劉會武 被告 劉會民 被告 劉愛雪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伍拾肆萬肆仟 陸佰 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肆佰伍拾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