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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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543、救字第174號原告即聲請人 孫傳和 應受送達處所:
被告即相對人 孫郁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訴字第2543號)及聲請訴訟救助(救字第174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依原告起訴狀記載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所載,被告住所在臺中市○區○○里○○街○○○○號。另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出售不動產尾款債務,本院無何管轄權依據,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含救字第174號訴訟救助事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