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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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52號原告 陳采薇 被告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 陸佰萬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陸萬零 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