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9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93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936號債權人 洪家紳 債務人 徐于涵 債務人 鄧宇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逕依陳報地址送達,如未合法送達時不予核發確定證明,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