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445號
原 告 陳建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