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976號
原 告 劉雨晴
訴訟代理人 朱瑋華 律師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6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1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