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73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392號
原   告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峰
訴訟代理人  郭嘉惠
被   告 全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芳
訴訟代理人  陳鴻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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