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1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侯德人被告甲○○
(現於台灣嘉義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
94年11月4日執行羈押。茲前項情形依舊存在,應自95年2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洪嘉蘭法官黃義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