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廣昌加油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侯學義┌──────────────────────────────────────────────────────┐│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臺灣土地銀行嘉義分│九十三年一月五日│肆萬肆仟壹佰元│0000000││││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嘉│行│││││││南營業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