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 對 人 蔡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1年2月29日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之
通知,惟通知信函經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通知書、相對人戶籍
謄本及回執等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警察機關實地查訪
相對人是否居住於嘉義縣溪口鄉林腳村柴林脚185號住所,
亦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函覆以:「相對人並未居住於本
轄」等語,此有該分局101年5月23日嘉民警偵字第10100083
81號函在卷可按,堪認相對人確屬行方不明,核與首揭法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