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18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8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在他人住宅內,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未經同意,侵入」更正為「進入」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之在他人之住宅內,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罪。又被告有上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之子發生糾紛,竟不思循正當方式理性處理,無故進入告訴人之住處,於受告訴人退去之要求後,仍置之不理,繼續留滯不願離去,對於告訴人居住安寧產生危害,兼衡其智識、生活狀況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郭佳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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