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陳正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彥志 即宏昌工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6,000,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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