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調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調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賴月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傳枝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不當得利,
惟本件被告業於民國84年4月1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一件在卷可稽,原告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張傳枝
為被告,起訴要件顯有不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書記官張毓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