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湖簡字第122號
被 告 呂浴沂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速偵字第3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呂浴沂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麻將壹副、牌尺肆支、骰子壹顆、風骰參顆、抽頭金新台幣
參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與起訴書有同一效力)外,另補
充: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
聚眾賭博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從一重以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2、扣案麻將壹副、牌尺肆支、骰子壹顆、風骰參顆、抽頭金新
台幣參佰元,係供犯罪所用、抽頭金新台幣300元係因犯罪
所得之物,且均屬被告所有,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款、第3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賭客4人之賭資新台
幣6,850元非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均不
於本案中予以沒收,附此說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刑法施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書記官簡吟倫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