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447號
原 告 林迦 物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伊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協信 即信凱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
自民國100年10月起應給付訴外人 吳文進 之薪津報酬(含薪俸、
各種津貼及補助費)在三分之一範圍內;年終、考核、績效獎金
及其他獎金在四分之三範圍內,於新臺幣(下同)79,320元及自
98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自97年8月
l日起至訴外人吳文進返還其占用之高雄市○○區○○段887地
號土地予原告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322元;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11970號執行事件程序費用12,665元及自10
0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執行費用9,
386元之範圍內,移轉並交付予原告。」,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
上開返還系爭土地之日為何,致使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外人吳文進
返還系爭土地之日為何,若訴外人吳文進尚未返還系爭土地,原
告亦應陳報訴外人吳文進預計何時返還系爭土地或原告就返還系
爭土地是否已聲請強制執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