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06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志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佳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20萬5,9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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