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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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勞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小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八位數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蕙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尹馨 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銘宏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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