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52號聲請人 楊政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瑞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 陳明 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3紙之提示日(是否即為各張本票之到期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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