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1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吳佩芳 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 律師
蔡憲鋒 被告即反訴原告 旭能 太陽光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衍彰 訴訟代理人 楊沛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就兩造與高雄市政府農業局間有關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之農業設施有無依原核定農業經營計畫內容使用之歷次改善、查核結果之具體情形仍有調查、釐清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另兩造既不爭執被告已於民國109年3月5日返還土地,原告目前所提訴之聲明係以被告占用土地之期間按所占用土地面積每平方公尺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單價為請求,爰請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15日內依上開主張之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之計算式重新計算具體之請求金額,並據以調整訴之聲明,並請將書狀繕本自行送達被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