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97號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徐張貴妹 (即 徐祥木 之承受訴訟人)
徐春照 (即徐祥木之承受訴訟人)
徐春淇 (即徐祥木之承受訴訟人)
徐瑞珍 (即徐祥木之承受訴訟人)
徐瑞景 (即徐祥木之承受訴訟人)
徐瑞鴛 (即徐祥木之承受訴訟人)
徐瑞妃 (即徐祥木之承受訴訟人)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徐春財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周秀芬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 律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黃種義 訴訟代理人 劉國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游悅晨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