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一、台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等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強制執行聲請停止執行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代理人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249號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285,Singapore916414聲請人一太事務機器行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同上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
StreetFortLouis,Mautitius法定代理人KHung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SouthAfrica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聲請人 謝諒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Dubai,UnitedArabEmirates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261,Singapore916414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強制執行聲請停止執行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249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所定,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同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陳報之地址在外國,惟其地址尚非明確,經囑託駐外機構對之送達而無效,有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函、駐美國代表處函、駐祕魯代表處函附卷可參。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陳玉完法官李文賢法官陳毓秀法官王金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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